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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的经典案例——记拆迁中“民告官”的胜利

案情简介:

2005年,常州翠湖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湖公司)依法取得了面积为390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且随后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述国有土地使用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有常州市翠竹新村81-1幢房屋一栋,但翠湖公司不拥有任何一套房屋产权。

2013年10月14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作出常天征(2013)12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征收范围即包含了翠湖公司受让的土地,上述翠竹新村81-1幢房屋也在规定的征收范围之内。

2015年4月15日,常州市天宁区政府作出(2015)常天征补字第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认为在征收决定书确定的征收范围内,与翠湖公司相关联的翠竹新村81-1幢房屋属于被征收房屋,翠湖公司也是被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地大于房”的相关规定,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翠湖公司的国有土地进行了评估。并且直接做出了按比较低的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的决定。

办案经过:

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当事人翠湖公司非常焦急,这意味着政府能以较低的补偿价格强制执行征收它的土地。这如同一把利剑,时刻悬在当事人的头上。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在接受代理后,针对整个征收过程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决定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书。

在复议过程中,律师一一指出本次征收的违法之处:一、本次征收决定违法,虽然政府打着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旗号,实际上是为了房地产开发,与民争利。二、将当事人受让的土地面积人为缩小(小于权证面积)。三、最为重要的是适用法律完全错误,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以上可以明确,该条例调整是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征收补偿法律关系,而不是与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纷争。当事人只是土地使用权人,在被征收范围并没有其所有房屋可供征收。也就是说当事人根本不是该条例所称的被征收人,政府也不能作出所谓的征收补偿决定。四、退一万步说,即便政府可以征收,也不能剥夺当事人对征收方案的选择,直接做出货币补偿的决定。

最终,常州市人民政府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作出撤销《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点评: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律师对事实的全面把握、对相关法律的准确理解和阐释,尤其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正确运用。在复议过程中,律师面对政府的种种说法一一进行反驳,始终以法律规定为基础,将这场权益之争的主动权逐渐掌握在我方手中。该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复议取得成功,打破了公权力不可战胜的神话,证明了“民告官”不是徒劳无功的。同时,对于本案的当事人来说,也避免了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被低价征收的风险。

作为律师,只要能够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即便前路有太多障碍,也必将为了公平和正义而永不停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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